继续教育学院专接本班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修订)

  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以下简称“专接本”)工作,是积极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努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自学考试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根据省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意见》(苏教考〔2008〕14号)等文件精神,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专接本班全体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本着学生自愿报名,学院审批的原则,专接本班在每年的3月份开始招生,4月份入学。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继续教育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在学校指定的地点,认真完成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或实习任务。上课或实习期间应遵守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凡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计旷课1学时。参加考试(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当找辅导员书面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请假2天以内(不含2天)由辅导员批准,2至7天由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7天(含7天)以上由学工负责人审批后,报学工处备案。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假期批准人销假并备案。学生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课时总量的三分之一,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要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组织者报教务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由学工负责人通知学生并通知任课教师。
第六条 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公益劳动、重要会议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考勤由班干部和任课教师负责,学院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无故不上课的按实际缺课课时计旷课,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顶岗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生缺课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1/3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应予重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必须履行请假离校手续,并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以内者(不含1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责令退学。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课程的考核(考试、考查),考核成绩记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多采用百分制, 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专接本”专业课程校考部分成绩的计取办法为:期终考试占50%,平时作业(不少于4次)占30%,考勤占20%。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经专科学校考核合格后,按自学考试免考规定执行。校考成绩要呈正态分布且应及时上传至“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强化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签订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协议书。学生单科课程缺课学时数超过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按规定时间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逾期(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视为自动放弃。每门课程安排一次补考。经一次补考仍未及格或对学位要求课程的考试成绩虽及格但不满意,若条件允许(如相关专业继续开设或相关课程仍在开考等),学生可申请再补考或重考,再补考和重考的报考费由学生自理。补考、再补考、重考经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向所在市级考办报名,参加下一年级学生相同课程的考试。再补考或重考也可自行报名参加4月、10月的自学考试,或者1月、7月的增考。
第十三条 学生学制期满两年后,可继续参加面向社会开考相同专业的考试,已通过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未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取校考成绩,并须参加面向社会开考同专业我校组织的课程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
第十四条 考试、考查结束后,任课教师按有关规定通过网络将成绩录入学校的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该课程的成绩记录表。纸质成绩记录表由任课教师签字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存查。学生成绩一经录入教务系统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应及时上网查阅自己的课程成绩。

                       第四章 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累计旷课及超过50学时(含50学时)者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二)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五)学习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一)在专接本入学第一年退学的学生,原则上退回原系部,完成专科段的自主实习活动,按照专科毕业的程序办理。
(二)在专接本入学第二年退学的学生,直接退学离开学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者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通知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课程的实践性环节),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获得由省考委颁发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南师大副署。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南师大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学制期满两年年后,仍未毕业的,可继续参加面向社会开考相同专业的考试,已通过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未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取校考成绩,并须参加面向社会开考同专业南师大组织的课程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南师大副署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南师大申请学士学位。
以上条款若与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文件精神相悖,则以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规定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2010年级学生入学)起实施,现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上条款若与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文件精神相悖,则以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